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2020-11-18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母亲送逃犯儿子自首痛哭,认定自首的条件
该名嫌疑人是属于在逃人员,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电话推销信用卡,以办卡费和押金为由实施诈骗,母亲送其到派出所,希望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该嫌疑人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认定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情形有主动投案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该嫌疑人在母亲陪同下自首的,可以认定投案自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有的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可能因为良心发现而现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想要获得宽容处理。这时候还需要对投案自首的条件作出认定,那么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呢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4、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实中,并不是任何一个投案自首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自首情节。此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对行为人投案自首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认定,此时就离不开投案自首的条件了。如果经过认定确实属于自首情节的话,那么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情节,然后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