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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电信诈骗手段,典型案例分析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2020-11-14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全电信诈骗手段,典型案例分析

一、最新诈骗手段


1.冒充政府、官方部门,以办案需要、电话欠费、快递欠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受害者因为紧张就可能会向诈骗犯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银行卡号和密码,这时候诈骗犯就能很容易的窃取财产了。




2.利用QQ,通过假冒视频冒充朋友对其他人进行借钱诈骗,这个中招的人不少,如果遇到朋友借钱,最好是电话确认一下。


3.如果你经过逛论坛或者贴吧,肯定经常会在论坛、QQ、邮箱等地方收到中奖信息,如果你回复了这些信息,对方就会以交纳税金、手续费等借口诈骗。只要是需要你交钱的中奖信息都是诈骗的,不可信。


4.有一些诈骗犯还喜欢拨打电话虚构绑架家人的电话来进行诈骗,不少的老人吃了这招的亏,这也说明了老年人比较好骗,作为家人一定要好好的教育家里的老年人不要轻信这类信息。


当然还有很多手段是没有总结到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要谨慎的处理。


二、最新案例分析


8月15日 ,云南曲靖市的蓝女士网购了一些生活用品,之后接到自称电商客服人员电话称,因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蓝女士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等信息。蓝女士也没多想,便一一按对方要求办理“退款”,甚至连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转账验证码都告诉对方。最终,蓝女士发现自己银行卡被转走10万余元存款。


分析:


诈骗人员冒充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称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还有诈骗人员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立即被划走。


三、相关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虐待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基本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1]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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