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排除程序 物证的特征
2020-11-20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细化排除程序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落地中国的5年时间里取得了怎样的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改革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5月6日至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代表和部分专家学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悉尼大学教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由于法制传统、法律文化和国情等方面的原因,中澳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一些内在的差异,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为我国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积极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会上表示。
关键还在落实
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可以理解为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是特定概念,专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防止错案的背景下提出的,其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和动机上遏制刑讯逼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称,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几乎都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虚假口供有关。在审判阶段,要重视从证据审查判断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办理案件质量。
除了防范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两个重要功能——保障每一个公民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及构建一种法治的秩序,即手段必须拥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研讨会上表示,通过对近二十年有影响的若干错案分析,没有发现司法人员故意制造错案的情况。导致司法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证据失真,案件证据当中存在不真实的言词证据和不真实的客观证据。
确保程序公正
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实务界过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忽略了证据的合法性,过于重视口供而非实物证据。卞建林强调,除了防范错案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确保程序公正等重要功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从遏制刑讯逼供的重点出发,对于以获取其他证据为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逼证;的,在排除非法供述的同时,应对作为目的的其他证据一并予以排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表示,从已经纠正的错案来看,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或者取证存在瑕疵的情况。
闵春雷特别强调,应当明确,瑕疵证据不是非法证据。轻微违法是瑕疵证据的主要特点之一,这种轻微违法既包括取证程序违法,也包括证据形式或内容的不合法。由于轻微违法不构成对被追诉人等基本权利的侵害,故瑕疵证据并未丧失证据能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警察查获犯罪和取证要遵循合法的程序进行,但是有时重视侦查效率和控制犯罪嫌疑人,而对证据合法性重视不够。
证据的合法性,从源头到流程直至审判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出问题,而怀疑是辩护律师职业属性使然。
王新环建议,在封闭的侦查体制中,及具有诉讼阶段属性的审查起诉阶段,缺少识别、发现和阻止伪造、隐匿证据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与专业、内行的律师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在防止错案中成本最低。
细化排除程序
戴长林在会上介绍,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仍然面临诸多方面的难题。
;这反映出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戴长林说。
聂建华认为,对于防止错案,证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目前的审理方式和证明方式,没有有效发现不真实证据的途径和功能。因此,除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之外,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和案件审理方式,增强审查、审理的亲历性,不断改进认识证据的方式,适当增加司法人员在证据证明内容基础上的延伸判断,既是排除非法证据、保证程序公正的需要,更是保证证据真实性、防止错案的需要。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看来,在非法供述的排除中,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非自愿重复性供述的审查和判断问题。非自愿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目前立法还是空白,司法实践更鲜有案例。
刘亚军认为,非自愿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确立,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部分,否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丧失其应有的意义和效果。
戴长林表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制定规则过程中,要始终注意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物证的特征
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称物证是;哑巴证人;。
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