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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法定理由是什么?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

2020-11-14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传闻证据规则法定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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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也在不断修正。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西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并取得了积极效果。那么传闻证据规则法定理由是什么针对这个专业法律问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来告诉大家。

一、何为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二、传闻证据规则法定理由有哪些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在口头传闻中,甲转述乙的陈述,事实X会变成事实X’,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复述不准确的问题,故有“传闻多失”的说法。即使是作成书面形式,同样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即使不是被伪造,经过深思熟虑写下的文字与迅速地说出的话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由此可见,按照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庭审检验通过才能被采纳,也就是说证人要出庭作证。关于传闻证据规则法定理由的说法有很多,普遍的说法是为了满足证人宣誓、到庭及接受询问等条件,才有了传闻证据规则。总之,我国也要灵活应用这个规则,对于可取之处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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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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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非常注重实物证据的采纳。因为实物证据相对于证人证言来说,证明效力更大,更能客观反映案件真相。但是实物证据也不是万能的,那么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的分析吧。

一、实物证据包括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二、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哪些情况

1、实物资产的价值

2、实物资产是否存在

3、实物资产是否抵押

4、实物资产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1、实物证据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

实物证据不仅能为案件破获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而且能使法官对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的过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和了解。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必然会在现场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种痕迹或者物品。这些痕迹、物品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伴生物,它一定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事实产生某种必然联系。所以,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通过勘验现场,或者对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通常能发现和提取到一些痕迹、物品,并通过对这些痕迹、物品进行分析、鉴别,为案件侦破指明方向。

2、实物证据是检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实物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证明价值不受人的思维影响而改变,本身不会“说谎”。而言词证据则不同,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虚假。我们根据查证属实的实物证据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指向事项,就可甄别言词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如在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而犯罪嫌疑人供称没有去过现场,其供述显然与指纹所证明的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的内容不符,这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过物证所证明的内容便可确定是虚假的。

3、实物证据是刑事审判中查明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可靠依据。

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比言词证据更能客观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有说服力,对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阶段,已不可能回复到侦查的过程,如果能借助相关实物证据来进行分析判断,就能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证人证言是否失之偏颇,从而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可以说,案件如果没有实物证据,司法实践中将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难以无疑义地决然认定。因为其他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所证实的程度终归难以像实物证据那样排除人们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像书证、物证、案件查勘记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虽然对案件破获作用很大,但是实物证据有时无法证明实物资产的价值、实物资产是否被抵押等情况。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学会正确利用实物证据规则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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