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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

2022-12-17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意义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意义。所谓被害人陈述,就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陈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做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证据。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陈述案情,这一陈述便成为认定该案的根据。


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嫌疑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人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这些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人,即法律所保护的生命、财产、健康、荣誉、尊严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传统的刑事理论一直把自然人当作被害人。近年来,关于法人能否做被害人,我国诉讼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法人不能做被害人。总之,我们认为被害人包括法人,法人被害人应当而且可以有自己的陈述,这一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行为。


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人来代替被害人陈述案件和被害的经过。如果其他人感知了这一犯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人身份来作证。即使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人陈述案情,提供被害人陈述这种诉讼证据。至于一个案件有没有被害人,或者有几个被害人,要由案件而定。


由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有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协助案件侦破,确认犯罪人,证实犯罪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可以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时,它对控诉犯罪,教育群众,具有更为生动、具体、深刻的作用。





刑事案件的法庭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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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依照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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