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组织妇女卖淫罪如何量刑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组织妇女卖淫罪如何量刑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021-09-15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组织妇女卖淫罪如何量刑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2024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